发布日期:2017年9月9日 15:01:40 点击率:次
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心理矫治
2017-07-16 禁毒法治研究
作者: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禁毒研究中心主任)
倪献文 成苏南 赵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周颖(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禁毒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
随着毒品犯罪案件和涉毒罪犯人数的上升,在针对涉毒罪犯的惩治 和预 防工作中,对其进行心理特征的例析,手找适当的心理娇治和处遇对策显得越发重要。在对上海宝山监狱涉毒罪犯的实际调查中,通过对其气质等的分类 ,尝试找子出不同的心理娇治方法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涉毒罪犯矫治工作。
关键词
涉毒罪犯心理娇治 心理行为特征分析
正文
毒品早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之一,它对于吸毒者的生理、心理和正常的社会生活产生极大的危害,不仅严重摧残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健康。根据我国今年发布的《禁毒白皮书》中记载: 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3万名, 全年共强制戒毒22 万多人次、劳教戒毒6万多人2003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39万件,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637万名, 缴获海洛因9535.8 千克、鸦片90 5.4千克、冰毒5827 .5 千克、摇头丸40.9万粒, 缴获易制毒化学品72名吨。(1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 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非常严峻。毒品犯罪案件近年来急剧上升, 涉毒罪犯在监比例不断上升,令人十分担忧。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对各监狱实际收容情形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全台湾地区各监狱约三万名受刑人中,毒品犯约占60% ,已成为犯罪人口之主流。如何减少吸毒者,减少毒品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涉毒罪犯的增加也给监狱涉毒犯的管理和矫正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针对涉毒罪犯寻求何种合适的处退你寸策尤其是寻求合适的心理矫治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
一、 我圈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
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已经形成了包括狱政管理 、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传统改造方式为主的工作体系。随着中国的心理学科的发展以及中西文化交流的加强,源于西方国家的心理矫 治技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司法部颁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阐述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断。开展心理矫治已成为我国罪犯改造工作深化改革中一项重要举措,成为监狱迈向现代化、文明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心理矫正制度最早来源于西方国家,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受到犯罪浪潮的严重困扰,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在矫正人格理论的影响下,一些人尝试用新兴起的心理学的方法矫治犯罪人。许多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监管改造工作在政策和方法上作了重大调整,逐步推行了累进处遇、分押分管分教、百分考核等一系列新措施。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颁布实施,其中蕴含着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在要求。2003年 8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我国监狱深化矫治工作、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主要内容之一,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国已有六成以上的监狱开展了心理咨询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一些监狱还专门设立了心理宜泄室、情感疏导室。上海市已逐步推行心理矫治工作、 民警持证上岗制度和对新收罪犯的心理测量制度,这对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
西方刑法的近代学派认为人格缺陷是犯罪的根源。对人的刑罚如同对病人的治疗,必须消除其病根,使低下的人格改善为良好的人格。菲利指出“同样的犯罪,从人类学和社会学方面说, 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 。”根据研究结果显示涉毒罪犯矫治成功率偏低,累(再犯率居高不下。涉毒罪犯和其他类型的罪犯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对罪犯进行分类处遇是心理矫治的趋势,涉毒罪犯矫治一直以来就是令理论界和与实践部门困惑的难题 。
二、 涉毒犯的调查结果及分析
在今年2月份至4月份,我们对宝山监狱所有的在押4/5男性涉毒罪犯进行了一项简单的调查工作。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我们采用了自制调查表的形式。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 l ) 涉毒罪犯的社会人口学调查。( 2 ) 涉毒犯的监狱心理状况。( 3 ) 涉毒犯的气质类型测量。
根据反馈的调查表,我们择其重点,得出以下的统计结果:
(一) 从上述表格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1、宝山监狱的在押涉毒罪犯其中很大一部分向时是吸毒者, 比例高达47 % , 由于吸毒罪犯和涉毒罪犯中不吸毒的罪犯心理特征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有必要在矫正方案的制定时予以细分。
2、涉毒罪犯的婚姻状况较不稳定, 这一情况在心理矫治过程中要注意予以疏导。但在和父母等亲人的关系上, 涉毒犯感觉一般、很好的占到92 % , 这和我们以往通常认为涉毒罪犯亲情淡漠, 冷酷绝情存在差别。根据监狱的记录, 涉毒罪犯与家属接见较为准时, 也应证了这一调查结果。
3、据统计, 本地籍贯的和附近周边省份的居多, 加上前面与亲人关系较好的特点, 我们可以在心理矫治的过程中, 考虑如何充分利用家属的辅助作用进行矫治。
4、涉毒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家庭经济状况也都比较差,入狱前的就业率很低, 毒资的来源绝大部分是非法途径, 为了筹集毒资而贩毒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占有一定的比例。这说明在涉毒犯矫治过程中,戒除生理、心理毒瘾对于预防涉毒犯再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针对涉毒罪犯的矫正要特别注意其职业技能的培训。这点对于重犯率的降低应该有帮助
5、在涉毒犯中, 要进一步进行分类处遇。探讨细化的分类, 对于制定适合的矫治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做如下分类: 初犯、累犯;按性别分类: 将涉毒罪犯按吸毒、不吸毒分类; 由于人监狱后,罪犯的心理会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还可以根据入狱时间进行分类:按罪犯年龄进行分类; 从刑期来分,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从吸毒者毒龄来分,从调查来看毒龄2年以上的为大多数,由于吸毒者的吸毒阶段不同,生理心理毒瘾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矫治时也要进行区分。
(二)从气质类型的统计来看
单纯的气质类型, 胆汁质14人(3% ), 多血质48人( 12 % ), 枯液质34 人(8 % ) , 抑郁质13人(3% )混合型306人( 74% )。
(三)另外通过其他的一些资料和记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涉毒罪犯总体上情绪与控制力较差; 对管教的敌对心理和其他类型的罪犯相比明显强烈; 对待正常劳动态度比较消极, 由于身体状况较差,不能完成正常指标的比率比其他罪犯要高。
三、涉毒罪犯心理行为特征分析
涉毒罪犯的心理和其他类型罪犯相比具有自己的独特,只有在分析了其心理特征的基础上, 才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运用合适的矫治技术, 提出适当的矫治方案。下面将结合此次涉毒罪犯调查的结果和其他一些专家的成果分析如下:
1、行为生活方面: 生活技能差,文化程度低, 好吃懒做, 好逸恶劳, 生活懒散, 缺乏意志力
2、个性方面: 道德观念低落, 欠缺廉耻心, 善于掩饰, 并且容易撒谎, 阴险狡猾, 疑心重, 善用心计不在乎他人之感受, 以自我为中心。情绪不稳定厂认为世界是沉闷的、例行性的, 缺乏刺激。
3、身体状况方面: 由于吸食毒品原因, 身体健康及性能力普遍较差, 据调查涉毒罪犯中有传染病的比例要较其他类型罪犯高。
4、监狱改造态度方面: 敌对情绪较重, 对于劳动改造的态度也较其他罪犯差, 欺善怕恶。
此外, 根据个别化处遇原则、分类处遇原则, 要求在犯人调查基础上, 针对各类犯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关押并给予不同待遇。前面我们提到很多种对涉毒罪犯进行细分的方法, 下面就几种进行详细分析:
(一) 将涉毒罪犯分吸毒和不吸毒是最基本的一种分类方法口由于根据宝山监狱的统计结果显示, 涉毒罪犯同时吸毒的占到其中的47% , “ 一日为毒品犯, 终身为毒品犯” ( once a dope fiend , always a dope fiend.)可见毒品矫治的困难。在矫治过程中, 从涉毒罪犯的犯罪动机犯罪原因来看, 如何戒治毒瘾无疑是矫治的主要任务之一。本文主要针对吸毒的涉毒罪犯心理矫治进行探讨。戒毒的成功率低的的原因很多, 其中包括毒品本身的易成瘾性, 吸毒者的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吸毒者的人格特征、生活环境及生活中的严重问题等。矫治吸毒者不仅仅包括戒除生理毒瘾也包括心理的毒瘾, 生理依赖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解决, 但吸毒者对于毒品的心理依赖很长时间会存在。有学者认为心瘾实际上是某种心理变态, 而且是一种慢性变态, 是吸食者难以摆脱毒品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吸毒者心理治疗就更显得举足轻重了。
(二) 根据吸毒罪犯的吸毒年限分成初期、中期、晚期, 各阶段特点如下:
l、初期, 盲目好奇, 追求刺激; 逃避现实, 寻求解脱: 意志薄弱、难拒诱惑; 贪图享乐,炫耀富有:随波逐流, 盲目从众; 相对中晚期, 心理毒瘾较小, 容易戒治。
2、中期, 矛盾及侥幸心理。想摆脱毒品但经不起诱惑, 逐步沉溺不能自拔。
3、晚期, 心理上形成了对毒品的强烈依赖, 人格发生变异, 意志薄弱, 自制力极差, 自暴自弃, 心灰意冷, 脾气暴躁, 回避矛盾, 逃避现实。到此阶段的吸毒者即使经过强制戒毒, 但一旦回归社会后很快旧病复发。因此对晚期的人员进行药物生理治疗的同时, 必须施行心理干预和心理康复, 以矫治其变异的人格。
四、涉毒罪犯心理矫治及其思考
在传统方法上, 涉毒犯和其他罪犯一样, 矫治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指导、职业、教育训练、宗教教诲等, 目前世界各国的矫正机构均在大力开展各种辅导技术、心理治疗技术的探索, 并且取得一定的成就。犯罪矫正辅导, 心理治疗技术的种类很多, 包括个别心理治疗、心理剧、团体咨询商辅导与治疗、行为疗法、沟通分析法、现实疗法、认知处遇法、内观法等。
下面就简单介绍国内外公认在涉毒罪犯矫正中比较成功的二种心理矫治方法:
(一) 现实疗法在对吸毒成瘾者的心理治疗中应用比较广泛,由美国心理学家威廉格拉塞于1960年代所创, 强调当事人不应缅怀过去, 应面对事实认清自己, 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指导性治疗法, 其目标为引导其矫治对象成长, 学习接纳个人责任及做自我价值判断, 并面对现实, 从错误中记取教训, 走向自主成功。目前在美国精神病院、犯罪矫正机构及少年矫正部门中甚为风行,其他各国犯罪矫正实务亦有逐步扩大采用之趋势。
(二) 行为疗法。基本上指用认知与行动之控制原理,协助矫治对象改变偏差行为并学习崭新行为之处遇技术。学者班都拉、握尔普等对行为疗法之发展贡献卓越。目前, 行为疗法已充分发展至认知、学习层面, 并且采用系统性之评量以考验成效, 在成年犯罪矫正实务上应用至为普遍。包括: 代币法( 用替代性强化物来调节人的行为的一种行为疗法常用于矫正不良行为)、行为契约法、系统脱敏法、厌恶法、常用于摆脱某些具体行为障碍, 如吸烟、酗酒、吸毒、赌博、同性恋等不良行为) 。
在实际运用特定的心理矫治技术进行心理矫治过程中, 我们的体会可以归结如下:
(一)、在心理矫治的过程上, 对吸毒成瘾的心理矫治, 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消除吸毒者的人格偏差,纠正其不正确的意识与行为, 以致最终戒除毒瘾。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需要分阶段进行。制定分目标有利于更深入的分析各个阶段矫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矫治对象的特定时期的心理状况。有专家认为, 在实践中可分成三个阶段, 即心理诊断阶段、帮助和改变阶段及结束阶段。在第一阶段中, 主要是分析戒毒者的困扰原因并进行确认, 以便针对问题, 制定治疗目标; 第二阶段就是帮助戒毒者改变对毒品、毒瘾和戒毒等问题的认识, 并帮助改变他们在戒毒过程中的情绪或行为: 第三阶段, 要帮助戒毒者巩固治疗成果, 使之适应结束阶段情况。
(二) 在心理矫治的内容上, 应当体系化、综合化开展, 不能仅就行为、思维、认知、情感、人格等某一个单独的方面进行治疗。吸毒者产生的心理依赖, 并不是单纯的某一思想或某一行动上发生偏差, 这种变化偏差甚至已经渗透到行为、认知甚至人格结构。因此切实有效的戒毒方法应该包括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范畴, 建立一个包括行为——认知——人格的心理治疗系统, 由吸毒行为本身到吸毒者的认知结构、人格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矫正治疗, 形成心理治疗内部的综合矫正体系。涉毒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是以自我为中心、猜疑心重、社会关系欠佳, 在心理矫治中要重点考虑, 如何促使其敞开心怀, 走出自我退缩, 封闭的世界。
(三) 在心理矫治的时机上, 自然是宜早进行愈好, 在涉毒犯人狱之初就应当进行心理调查、立档开展相应的心理矫治工作, 以便及早克服监狱亚文化的不良影响。同时, 由于涉毒罪犯缺乏毅力, 自我控制力差, 针对涉毒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应该是长期、持续性的。甚至在出狱后, 我们还应当做相应的追踪调查, 巩固矫治成果。
(四) 在心理矫治的技术考虑上, 研究表明, 对于具有正常家庭与亲情关系的吸毒罪犯, 如何协助其维系、拓展家庭关系, 为戒除毒品的重要决定因素。根据我们在宝山监狱的调查, 发现此狱中的涉毒并吸毒罪犯家庭关系较好, 具有罪犯和亲人接见较为准时的特点, 这也充分显示, 监狱在利用罪犯家属帮助心理矫治上还有很大的空间, 值得深入探索。
(五) 在心理矫治调查量表运用上, 进行正确的心理分析是治疗的前提, 而心理分析离不开量表的运用。大部分量表来源于西方国家, 我国的社会文化与西方比较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应当注意量表的本土化丁作总的来说, 经过较长期地探索而形成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 )》(试用版) , 在2000年推广使用。这应该说是比较适合于我国罪犯个性心理研究的量表, 当然在某些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例如, 量表在实际测验时的名称应体现心理测量学的原则等。
(六) 在心理矫治的配套工作方面, 罪犯心理矫治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已初步建立, 但很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医疗人员和专职心理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有待加强。目前我们看到, 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探索, 正在尝试专业心理咨询治疗人员的培养工作。
(七) 在具体心理矫治工作中, 要积极探索, 对涉毒犯要加强特殊行为管理, 作到科学组合、分类管理, 强化行为养成训练; 要加强教育, 帮助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 增强责任感和适应能力; 对涉毒犯罪进行综合整治, 降低复吸率, 减少毒品犯罪。
结束语
随着行为科学的进步, 人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 对于原有罪犯矫治方法成效的反思, 人们开始对罪犯的处遇进行了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积极的实践探索。针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技术已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展在大力开展心理矫治的过程中, 我们也同时认识到心理治疗技术并非万能, 其中也有很多不能控制的因素,对于它的效果分析评价仍待进一步论证。但无可否认的是心理矫治对罪犯的矫正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如台湾学者指出的那样, 犯罪矫正处遇技术的多元化与丰富化是一国犯罪矫正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而充分给予犯罪人自我改警之机会亦为现代刑事政策之重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 矫正工作必将继续变化发展, 展望我国矫治工作的前景, 期待心理矫治理论、实践的进一步完善能够为步履维艰的涉毒罪犯矫治工作带来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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