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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8月14日 点击率:

 

猎狐—“零口供背后的证据锁链

——卢湾检察院查微析疑办理一起巨大贩毒案件纪实

2010723

 

法治报记者  丁孙莹

法治报通讯员  沈晨小园

凌晨2点左右,卢湾区柳林路、桃源路口一片寂静。此时,从远处开来一辆桑塔纳轿车,悄悄地停在路口,车厢内,进行着一幕罪恶的交易。坐在车上的韦立志将6包用塑料袋包装的氯胺酮递给了坐在旁边的万金浪,并顺手拿过万递来的10万元现金,点了起来。

 3公斤白粉, 10万元现金,在这月黑风高之夜,似乎一切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可谁知,这一切已经被卢湾公安分局民警通过监控收入眼底。

 巡逻民警接报后,立即收紧了网格内所有警力,成功查扣了车辆和嫌犯。盘查中,民警从车内缴获了6包毒品氯胺酮 (共计2992.96)和2铁盒内装有的少量零散毒品及人民币10万余元,遂将犯罪嫌疑人韦立志、万金浪带所讯问。

看守所的铁窗内,韦立志沉默不语,问到涉案经过,也始终否认自己进行毒品交易,只说自己与对方见面是为收取债款。万金浪则是 “瘾君子”,他承认自己当时确实以10万元向韦立志收购了六包氯胺酮,且目的是为了分装后再出售,以贩养吸。根据现有证据,公安机关将2人依法刑事拘留。但此后万金浪却改变供述,称向韦立志收购毒品只是用于自己吸食,并无分装后加价贩卖的想法。而当时的监控录像由于是在车内交易,只能看出韦的手臂有向万移动的动作,加之不可能有旁证,根据法律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似乎进入了云遮雾罩的迷雾中。

面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为将证据补全,展开了一场 “猎狐”之战。为克敌制胜,他们开始寻找 “武器”……

武器一:找出被告人口供的荒诞性

庄严法庭上,检察官与被告人认真聆听着法庭宣读相关秩序,双方都预感到,一场较量即将展开。

巨资购毒 竟为慷谁人之慨?

当法庭讯问基本事实时,万金浪称自己并非为贩卖才向韦立志收购毒品。检察官马上问道:单纯为自己吸食为何要一次购买近3公斤毒品?万金浪辩称,他不仅自己吸食毒品,也无偿提供毒品给朋友吸食,所以购毒量才如此之大。

检察官当场向法庭提出,万金浪并无正式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其花费了近10万巨款购买该批毒品,竟是为无偿提供给他人吸食,如此 “慷慨”超出了他应有的负担能力,不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可见其翻供内容缺乏可信性。相比较而言,万金浪前期承认自己大量购毒的目的是为了以贩养吸的供述明显要合理得多。

无凭无据  难道是仗义疏财?

接着,同案犯韦立志被带到法庭,他的辩解更令人匪夷所思。他信誓旦旦地表示与万金浪见面是为了收取10万元的债款。检察官先使了一计 “围魏救赵”: “和你一起被抓的人叫什么名字,你和他有深交吗?”韦立志因连对方姓名也叫不出,只能承认他与万金浪并无深交,仅以 “兄弟”相称。检察官随即话锋一转: “既然是借款,是否有借条,利息如何计算?”韦立志满以为这无关大局,顺口答道: “是口头债务,并无书面借据,也无需支付利息”。检察官立即收紧袋口:“没有任何凭据,就轻易出借一笔为数不小的钱款给一个并不熟识的朋友,且不收取任何利息的情况,试问现实社会谁人敢为?提请法庭注意!”

互为“债主”为何舍近求远?

案发时,公安人员从韦立志身上搜出毒资的同时,还从万金浪身上搜出了几千元现金,这些 “小钱”露出马脚,暴露了二人的真实面目。万金浪以退为进,表示由于二人在事先的联系中对毒资数额产生了误会,自己多带了这几千元,而韦立志收取毒资后经清点,将这多出的钱交还了自己。检察官申请韦立志同堂质证,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韦立志的解释大相径庭,称自己不但曾借过万金浪10万元,还曾向万金浪借过这几千元,在万金浪偿还了自己10万元之后,自己又从中点出了自己欠万金浪的几千元还给万金浪。此时的万金浪在一旁已是哑口无言。

 检察官揭开事实的真相:众所周知,在双方互负货币债务的情况下,习惯的做法都是冲抵之后直接偿还余额,韦立志描述的这种舍近求远的偿还方式完全违背常理。

夜深人静  到底为何而来?

 最后,检察官提出了一个常人均能理解的解释: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选择在深夜两点钟碰头,见面地点既不是二人的住所,也不是正常的公共场所,而是在万金浪的交通工具上,如果只是为了正常的偿还债务而如此大费周折,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如果事实不是这样,二人是为了完成非法交易后迅速逃离,这种见面方式倒是相当合适的。

第一轮较量,两名被告人输在昭昭公理之下。

武器二:找出被告原供的客观性

万金浪在供述中虽然出现翻供,但其在初期的审讯中曾经供认自己是为分装出售才向韦立志购买如此大量毒品的,孰真孰假,要靠证据说话。

一些不该知道的细节

翻开万金浪曾经的供述,检察官读出了一个个令人惊讶的事实,他不但曾承认自己确为贩卖毒品,更详细交待了贩卖毒品活动的细节,比如购得这批大包装毒品后准备以何方式和重量进行分装,准备用什么样价格,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贩卖。

    检察官言简意赅地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从事过类似贩毒的人才可能如此详细地描述这些毒品分销的细节,万金浪能作出这样的供述充分证明了其有过贩卖毒品的行为,这充分说明万金浪承认贩毒故意的供述具有客观性,因而是真实可信的。

一个掩耳盗铃的“误解”

检察官对万金浪问道: “为什么你一开始承认具有贩毒故意,到了侦查阶段后期又进行翻供?”万金浪对此早有预料,气定神闲地 “娓娓道来”:这是因为一开始自己对 “以贩养吸”一词的概念有误解,误以为免费将毒品提供给朋友吸食也属于 “贩毒”,就轻易认可具有贩毒的故意;后来自己弄清了 “贩毒”的真正含义,才否认自己是为了贩卖而向韦立志购买毒品。

 俗语道:聪明反被聪明误,自以为高明的辩解其实早在检察官的运筹帷幄之中。检察官仍将卷宗翻到那页笔录,把在第一轮辩论中未读完的内容读了下去,一下子读到万金浪的 “伤口”上。万金浪从一开始就承认自己与韦立志进行了毒品交易,自己支付金钱购买毒品,韦立志是收取金钱贩卖毒品。也就是说,万金浪从一开始就明确知晓贩卖毒品行为是一种收取金钱之后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有偿行为,不同于赠与之类的无偿行为。而他在翻供中一再强调,自己向朋友提供毒品是无偿的,可见其能够清晰区别自己行为的有偿和无偿,在这种前提下,其不可能混淆有偿贩卖毒品和无偿提供毒品这两种概念。

此外,检察官提出一个常识,万金浪具有高中程度的文化,已在社会上混迹多年,本身又长期吸毒,综合考虑其文化智力水平、社会生活经验,其对吸毒贩毒活动应该是比较了解的,这也可以证明其所谓混淆 “以贩养吸”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其承认 “以贩养吸”的供述真实反映了主观犯罪故意。

这一轮较量,两名被告人是输在自作聪明上。

武器三:组成牢固锁链揭开犯罪真相

较量到了决战的时刻,英美刑法有句谚语:物证乃证据之王。我国的法律一贯坚持重实物证的原则,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最后还得靠物证的支持。因此在接下来的较量中,为了彻底揭穿两名被告人的狡辩、翻供,一连串的生理证据、影像证据、实物证据将一一粉墨登场,成为 “猎狐”行动的终极武器。

一枚指纹 一段录像

在庭审前的办案审讯过程中,韦立志曾辩称自己与万金浪见面只是为了收取债款,还自作聪明地一口咬定在与万金浪接头过程中从未见到任何疑似毒品的晶状物,而涉案毒品的包装袋上却检出了一枚韦立志的指纹,彻底否定了韦立志的辩解。随后,韦立志意识到东窗事发,又在庭审中改变供述,辩称自己进入万金浪的车子之前,看到副驾驶座位上有几包白色晶体,误以为是白糖,自己将这些 “白糖”递给万金浪后才坐进了副驾驶座位,所以毒品包装袋上会有自己的指纹。

话音未落,只见检察官点开笔记本电脑上的视频播放,在法庭的大屏幕上当场出现了一段记录了韦、万二人交易全过程的监控录像,其中显示韦立志是坐上副驾驶座位之后,才有手臂移动的动作。而这个极其细微的动作,早已被检察官划上一个红圈并作慢速播放。真相出现了,韦立志关于递交 “白糖”后坐上座位的辩解图谋宣告破产。

一盒毒品 一个破绽

对于万金浪的辩解,检察官也早已准备好了回应的 “礼物”。正如前面所介绍,本案缴获的赃物毒品中除了两名被告人交易的六包氯胺酮之外,还有装在铁盒内的少量零散毒品。万金浪供称这些是自己平时吸食所用,但公安侦查员通过细致调查发现,这些毒品的包装非常严密,而且重量均匀,与常见用于零售的毒品包装方式极为相似,而且每小包毒品的重量与万金浪初期承认贩毒故意时描述的毒品分装方式完全吻合。

在庭审中,检察官义正辞严地指出,这些零散毒品并不单纯是万金浪自己吸食的,综合其他证据,说明是万金浪还未销售出去的毒品。这些物证与万金浪曾经承认自己有分散包装、出售毒品的情况,具有贩卖毒品目的的供述内容相吻合,佐证了其以贩养吸的犯罪故意,一个锁定二人贩卖大量毒品的证据锁链终于被完全围拢。

这一回合的较量,二人是输在了铁证前,更是输在正义下。

 记者从卢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卢湾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狐狸的尾巴藏不住

虽然我一直相信 “老虎的屁股摸不得”,然而,做了记者,接触过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后,发现他们更坚信于 “狐狸的尾巴藏不住”。

那么,到底是 “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还是 “狐狸的尾巴藏不住”呢?其实,两者正好是完全相反的思路。前者认为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应该选择提早放弃,后者则相信,即使有万般险阻也要勇往直前,“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面对一个棘手的 “零口供”案件,办案人员寻找证据的过程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寻宝的 “神秘之旅”,也可以被视为是孤岛上的一次 “极地求生”。无论犯罪嫌疑人供词如何 “善变”,都需要司法工作者冷静地对待翻供、变供,科学合理地鉴别口供的真伪。

听检察官们说,一般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不久,由于事发突然,惊魂未定,内心来不及设防,所以在讯问中容易自然而然地供述出事实真相。然而,在犯罪嫌疑人收押一段时间后,逐渐恢复镇定,狡辩心理便会产生,经过思考后完成了自认为比较圆满的辩解,进行翻供。这个时候,就要找出其中的不合理点,一举揭穿犯罪嫌疑人的 “阴谋”,抓住他们的 “尾巴”。

突然想到一个说法,如果出门没有关门,老人就会说: “你的尾巴怎么这么长?”我在想,如果 “狐狸”做了坏事,即使他紧紧地关上门,人们依然能看到他尾巴扫过的印记。总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