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答记者问主动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2011.6.26
发布日期:2011年7月25日 点击率:次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答记者问
主动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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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陈菲 邹伟)在2011年6月26日第24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毒 问:条例对自愿戒毒如何规定的? 答: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乡镇、街道将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问:条例对社区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条例依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原则规定,在总结各地社区戒毒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同时规定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劳动应支付报酬 问:条例对社区康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条例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包括: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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