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 点击率:次
男子拒绝强制隔离戒毒告警方
称被抓获当天服用克咳片导致尿液中吗啡呈阳性
男子吴某在一起赌博案件中被发现涉嫌吸毒,公安机关委托医院对吴某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其尿液呈吗啡类阳性,吴某的妻子称吴不具备社区戒毒的条件。据此,公安机关以吴某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为由,决定对他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吴某认为自己没有吸毒,称被抓获当天曾因咳嗽未愈而购买了克咳片,而该药物中含有的罂粟壳会导致尿液中吗啡呈阳性。他将公安机关告至法院,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
事件:“瘾君子”被强制隔离戒毒
今年3月16日,宝山公安分局在处理一起赌博案件中发现吴某涉嫌吸毒,于是对其进行尿液测试,发现吴某的尿液呈吗啡类阳性。
次日,宝山公安分局委托宝山中心医院对吴某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其尿液呈吗啡类阳性。当日宝山公安分局立案受理,随即传唤询问吴某。吴某承认自己于
据此,宝山公安分局以吴某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为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3月17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吴某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自
吴某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争议:检出吗啡算不算吸毒
原审法院认为,宝山公安分局在发现吴某涉嫌吸毒后立案受理,通过传唤询问当事人及家属、提取尿样委托检测,并及时对吴某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其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宝山公安分局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尿样的送检报告及其家属的询问笔录,又查明吴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综合认定其吸毒成瘾,难以社区戒毒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据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吴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吴某称他被抓获当天曾因咳嗽未愈而购买了克咳片,该药物中含有的罂粟壳会导致尿液中吗啡呈阳性,他本人未实施吸食毒品的行为;医院未采用实验室检测方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中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的结论是检出吗啡成分,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必须检出单乙酰吗啡才能认定涉嫌人员服用了海洛因,据此也可证明上诉人并未吸毒;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判决撤销原判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而宝山公安分局辩称,罂粟壳仅是制造克咳片中的一种成分,该药属非处方药品,即使含有吗啡成分也属于轻微含量,经人体代谢后,应不会产生吴某尿液含有吗啡成分的检验结果,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服用了该药物,现依据吴某笔录及检验结论做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医院的检验采用实验室检验方法,原审中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亦可以与医院结论相印证。
终审:认定吸毒行为并无不当
市二中院认为,吴某为证明其未吸毒,在原审中申请对原保留的尿液样本进行鉴定,据此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毒物化学鉴定。
经鉴定,检验结果为 “所送尿液中检出吗啡成分”,该结论与宝山公安分局提供的宝山中心医院的检验结论相符。吴某对尿液中含有吗啡成分的鉴定结论未持异议,但认为该结论系其曾服用了含有罂粟壳的克咳片所致。对此主张,吴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吴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根据公禁毒[2002] 236号 《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只要检出 “单乙酰吗啡”,即证明涉嫌人员服用了海洛因。吴某认为必须检出 “单乙酰吗啡”才能认定他吸毒的主张,与上述批复内容不符,法院亦不予采信。据此,宝山公安分局在确定吴某尿样中确实含有吗啡成分,且吴某自认于今年3月12日、
本案中,宝山公安分局提供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表,可以证明吴某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的事实。因此宝山公安分局综合上述两节查明事实,认定吴某属于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据此,市二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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