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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7月12日 09:14:28 点击率:

车里屋里留人吸毒判刑罚金一样不少

2016年06月20日

      本报讯 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近日,金山区法院审理了4起容留他人吸毒案,4名在轿车、出租屋内为别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男子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拘役4—7个月,并处数额不同罚金。

      据金山区法院介绍,这4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

      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顾某于2014年1月某日晚驾驶其黑色普桑轿车搭载陆某、张某等人从市区某旅馆内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途中,在金山区某路边,容留吸毒人员谢某、陆某、张某在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4月某日晚,被告人顾某再次驾驶其黑色普桑轿车搭载陆某等人至市区某旅馆内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驾车返回途中,再次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陆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经法院审理,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1000元。

      1960年出生的被告人周某,曾多次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周小弟在其租住的位于金山区石化十二村出租屋内,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戚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戚某、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2、3月间,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出租屋内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戚某、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法院审理,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