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 点击率:次

儿子在他人家中吸毒过量当场死亡母亲将这家人告上法院要求赔损失
儿子死在他人家中
2009年7月8日
齐某称,
死者吸毒与己无关
赵某称,
驳回起诉 补偿六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齐某主张赵某提供毒品,赵某一家容留丁某在住所吸毒,三人要对丁某死亡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但齐某对此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况且,丁某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吸毒的危害后果,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当赵某发现丁某出现吸毒过量病理反应时,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尽到了必要的抢救义务,故法院对齐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现三被告自愿补偿齐某6000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卢湾区人民法院 黄懿清)
专家点评
本期点评者:汤啸天
此案咋一看很像刑事案件,因为原告指称
从法庭审理确认的证据看,
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 “谁主张,谁举证”。为了细化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此案的具体情况看,丁某确实死在赵某家中,赵某与丁某有共同饮酒的行为,但是,这些并不能证明丁某死于饮酒以及赵某负有责任。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一队卷宗的有关记载证明,法医鉴定结果是丁某体内有酒精及吗啡成分,体表无外伤,手臂有针眼,系因注射吸毒过量死亡,且警方110接警记录登记表、 120记录均无异常情况,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赵某对丁某的死亡负有没有尽到合理救助的义务也需要具体把握尺度,不能作 “想当然”的推测。赵某与丁某原来是邻居,赵某劳教释放的第一天,丁某就来找他,两人一起去外面买了酒和菜。这种共同小酌的行为可以证明两人之间具有十分熟悉的关系,法院认定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相抵触。法院不能认为同坐一桌、共同举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饮酒人产生关照、救助义务是指不得发生强行劝酒、恶意灌酒的行为,在饮酒者出现醉酒等身体不适症状时,共同饮酒人应当竭尽所能施救。赵某发现丁某在厕所吸毒过量时,将其抬至客厅进行人工呼吸,并让女友赶紧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据此应当认为,赵某已经基本完成救助丁某的义务。赵某在丁某吸毒死亡后,将他拖到五楼过道后离开,没有能够做到善始善终是存在瑕疵的。但是,从判决的结果看,法官并不认为这一瑕疵足以构成合理救治义务的缺失。
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准绳是法律,依据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无论原告还是被告,要想打赢“官司”,都要搜集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这是本案留给公众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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