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年1月13日 13:26:19 点击率:次

毒品藏体内 非法运“麻古”
三名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被处刑罚
2014年12月12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刘海 通讯员 郑妍
本报讯 昨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涉毒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吉耀光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1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总计5万元。
现年35岁的吉耀光系云南香格里拉县农民; 年龄均为50岁的潘彦杉、徐建冲分别系江苏灌云县、启东市农民。为他们辩护的均为法律援助律师。
2013年6月初,被告人吉耀光和潘彦杉在缅甸勐拉分别受陆艳玲(另案处理)雇用,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偷越国境后将数量大的毒品运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交给收货人潘志卿(另案处理)。
2013年7月14日,吉耀光、潘彦杉面对一万元酬劳的诱惑,在缅甸勐拉再次分别为陆艳玲所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于体内欲运往宁波,被告人徐建冲则被陆艳玲安排随行监视吉、潘二人。3名被告人从西双版纳坐飞机于15日凌晨飞抵杭州市萧山机场,下机后按陆艳玲电话指示在机场外会合,一起入住酒家。当日上午,三人按陆艳玲的电话指示,先在铁路杭州东站购买了火车票,后于当日下午持票一起乘上杭州东至武汉的G582次列车,欲将毒品运往武汉。在列车上,3名被告人被布控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
归案后,吉耀光从体内排出4大袋和60小袋外用白色透明乳胶袋、内用黑色乳胶袋包装的红色圆形药片,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329.65克; 潘彦杉从体内排出5大袋外用白色透明乳胶袋、内用黑色乳胶袋包装的红色圆形药片,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61.46克。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耀光和潘彦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在境外分别受他人雇用、指使,先后二次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将数量大的毒品带入境内,并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 被告人徐建冲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在境外受人雇用、指使,对吉耀光、潘彦杉走私、运输毒品进行监视、押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吉耀光、潘彦杉系受人雇用、指使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徐建冲受雇用、指使对吉、潘二人走私、运输毒品实施监视、押送行为,3人起着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故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吉、潘有期徒刑各15年,均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依法减轻判处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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