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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 点击率:

为制毒运输感冒药按贩毒处罚
个人药用购买或携带无碍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近年来,传统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
  孙军工称,当前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流失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流入制毒渠道。我国近年来查获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部分地区已形成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产业链。二是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场。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转而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出麻黄碱类物质后进行走私、贩卖。
  孙军工称,药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个人出于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少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王丽娜  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