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女儿“出货”,以求蹭吸,太荒唐了!
发布日期:2023年7月5日 14:21:07 点击率:次
帮女儿“出货”,以求蹭吸,太荒唐了!
2023-05-06
都说父亲是孩子的人生“标杆”
可武汉一七旬“瘾君子”
发现女儿受自己影响染上毒瘾后以贩养吸
非但不劝阻
反而为了蹭毒品吸食
主动帮女儿“出货”
这荒唐的一家子
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今年2月初,宜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深挖一起贩毒案时,获悉武汉人陈某(化名)有贩毒嫌疑,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开展缜密侦查。
经查,陈某现年53岁,有多次吸贩毒前科,丈夫去世后一直居住在武汉某一老旧居民小区内,其父亲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去年10月才刑满释放。
父亲回家后发现女儿贩毒不但不劝阻,反而想着帮女儿“出货”,以求“蹭”点毒品吸食。
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陈某反侦查意识极强,从不露面,只让其父亲在居住的小区附近帮忙“散货”,且当附近出现陌生面孔就立即减少交易次数。
经过2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蹲点守候,4月24日晚,襄阳宜城警方联合武汉警方在陈某家中将父女二人成功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99克、冰毒14.13克、麻果40颗。
面对民警的讯问,父女二人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陈某坦言当年父亲吸食毒品后,自己也因为好奇染上了毒瘾,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和一技之长,便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
目前,父女二人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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